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文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之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被告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
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