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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文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之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被告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