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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宥榛 被   告 欣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以本院108 年度家訴字第2 號民事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受告知人張曜麟於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執行費用4,000 元予以 扣押,惟經被告以受告知人張曜麟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 2 倍,或依執行命令說明四補充差額後,無餘額可供扣押而聲明 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