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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双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聲請費2,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