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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東吉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