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東吉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1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