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唐善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富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複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 成立,原告未表示反對進入訴訟而續行訴訟程序。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 181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5,354元,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為8,45 1 元(25,354元×1/3 =8,451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4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