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唐善富
訴訟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告 裕華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富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複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
成立,原告未表示反對進入訴訟而
續行訴訟程序。
按因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
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
181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5,354元,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為8,45
1 元(25,354元×1/3 =8,451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4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