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
期間,准予展期至11
1 年5 月22日止。
理 由
一、
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2日就任為華源公司之
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備查在案、10
7 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09 年5 月22日
。
惟華源公司與頭份市公所之訴訟,本院已於107 年1 月23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判決,經該案其餘
被告潔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
上訴至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並列華源公司為視同
上訴人,
嗣經中高以108 年度上字第156 號判決,
渠等仍
猶未甘服,
具狀聲明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
理清算事務完畢,
爰聲請准予展期2 年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533 號民事判決、中高
準備程序筆錄及上訴理由狀、
言
詞辯論意旨狀影本、中高108 年度上字第156 號民事判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訴訟
代理人第三審
答辯狀及
存證信函等為
證,
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經
核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上
開事由,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9 年5 月23日起再展延2 年
至111 年5 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