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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立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筑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經解散登記   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等足以確認該   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到院,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   事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   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訟事件   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   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   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規   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   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