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立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永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筑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經解散登記
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等足以確認該
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
暨其全體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到院,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
事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
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
法第177 條
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
報酬數額?
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
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規
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
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