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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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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錩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重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貳拾陸萬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