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錩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重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㈠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
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美金貳拾陸萬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