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債 權 人 裕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明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
表明債務人公司之全名及組織型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
相對人
公司之全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9 年6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因聲請人
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
及其組織型態,此部分聲請應認為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