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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債 權 人 裕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 表明債務人公司之全名及組織型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 公司之全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9 年6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因聲請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 及其組織型態,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