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債 權 人 昀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鐛潸
上列
債權人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羅玠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查
本件債務人
住所位於台中市潭子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在卷
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