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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債 權 人 昀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鐛潸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羅玠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所位於台中市潭子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