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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8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謝淑麗 債 務 人 上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美金貳拾肆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   息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