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謝淑麗
債 務 人 上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美金貳拾肆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
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
息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