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子恆即龍泉
不動產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
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龍泉不動產屬
獨資
商號且已停業,而負責人即債務人黃子恆設籍於新竹市,
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