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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中華全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振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昌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所明定,蓋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 命令,法院僅就書面為形式審查,即凡債權人之請求未違公 序良俗、強制規定及非顯無理由者,非訟法院即應就其聲請 為准許核發,至於債權人實體權利是否存在,均待債務人收 受送達後另為異議爭執,是債務人是否合法收受支付命令, 係賦予支付命令內容執行力之核心基礎,故債權人依此一程 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除當事人姓名外,有關債務 人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亦應予載 明以為特定,否則,法院無從判別該債務人是否尚具權利能 力?乃至於有無專屬管轄權?且支付命令如非按債務人實際 住址送達,亦毋得發給確定證明,其進行程序即無權利保護 之必要。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昌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清償貨 款,因當事人資料不明,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11 月17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日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 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