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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銓龍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環鎮 ○           號 債 務 人 曾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佰參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