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銓龍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環鎮
○ 號
債 務 人 曾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
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壹佰參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