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廖蔡富美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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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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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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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進科技有限公司 │廖蔡富美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9年4月22日 │36,482元 │LB0000000 │ │
│ │簡翠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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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