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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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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彭郁琴       彭毅弘       黃鳳英       彭毅安       彭劉桂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 │ │37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3│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200 │彭毅弘│ │ │ │ │ │ │ │所有 │ ├──┼───────────────┼─────────────┼──────┼───┼─────┼───┤ │0004│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5│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 │ │37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6│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 │ │250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7│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175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8│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9│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10│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