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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晟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蘭 相 對 人 張添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債務之清 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 年8 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 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二)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350 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 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484 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 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鄉 ○○○段│ │ 251-2 │ │ 2505 │ 全部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合計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 │119 │三湖段 │三湖村15│農舍、鋼│第一層:187.03│ │全部│ │ │ │ │251-2 地│鄰西三湖│骨結構造│第二層:120.64│ │ │ │ │ │ │號 │68號 │ │走 廊: 24.96│ │ │ │ │ │ │ │ │ │合 計:332.63│ │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8年3月5日 │350萬元 │未載 │TH9041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