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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駿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廖千緣於民國(下同)105 年7 月19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12月31日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因債務人新觀 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800 萬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還款,而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抵押權 設定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準此,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之權利人,自應以抵 押權人為限。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為 案外人張森陽,非本件聲請人公司,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 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在卷可 參,聲請人以公司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自屬當事人不適格 ;再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務人為案外人廖 千緣,並非案外人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主 張因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款項而欲聲請拍賣 非擔保該項債務之抵押物,亦屬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 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苗栗市 │文山 │ │386-1 │ │ 307 │全部 │ │ ├─┼───┼────┼───┼──┼────┼─┼──────┼────┼───────┤ │2 │苗栗縣│苗栗市 │文山 │ │386-3 │ │ 219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