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駿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森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案外人廖千緣於民國(下同)105 年7 月19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
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
債權確定
期日為106 年12月31日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因
債務人新觀
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800 萬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還款,而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抵押權
設定後取得不動產
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
惟依
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準此,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之權利人,自應以抵
押權人為限。
三、
經查,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為
案外人張森陽,
非本件聲請人公司,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
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在卷
可
參,聲請人以公司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自屬
當事人不
適格
;再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務人為案外人廖
千緣,並非案外人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主
張因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款項而欲聲請拍賣
非擔保該項債務之抵押物,亦屬
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
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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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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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苗栗市 │文山 │ │386-1 │ │ 307 │全部 │ │
├─┼───┼────┼───┼──┼────┼─┼──────┼────┼───────┤
│2 │苗栗縣│苗栗市 │文山 │ │386-3 │ │ 21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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