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仰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
納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
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設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未據繳納
裁判費,故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23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並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三、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