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仰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淼
相 對 人 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蘋葦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
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
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查
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而所記載之發票
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