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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鈞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C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 、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