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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即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青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亭工程行即賴昭南間因109 年度建字第 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其 判決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