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即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青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亭工程行即賴昭南間因109 年度建字第
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對其
判決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3,4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