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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安提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賢文 被 上訴人 楊 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就本訴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453, 419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另就反訴經本院 准許之4,037,091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上 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