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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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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 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