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
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
補正上訴理由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