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施幃棕 被   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 同)5,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1 ,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0,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