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施幃棕
被 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
同)5,000 元。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1
,57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5,7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0,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