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湘怡
相 對 人 天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亭萱
相 對 人 巫永隆
相對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
不
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湘怡(女,民國66年9 月22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原
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人黃
崐峰已死亡,
迄今尚未變更法定代理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擔任公司會
計之黃湘怡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崐峰已
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死亡,
惟仍未改選法定代理人,
堪認
該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
審酌黃湘怡原擔任原告公司之會計,其對原告之業務應屬熟
悉,且本件僅代收判決而已,故本院認黃湘怡擔任該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爰選任黃湘怡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