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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湘怡 相 對 人 天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亭萱 相 對 人 巫永隆 相對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 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湘怡(女,民國66年9 月22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原 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人黃 崐峰已死亡,今尚未變更法定代理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擔任公司會 計之黃湘怡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崐峰已 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死亡,仍未改選法定代理人,認 該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 審酌黃湘怡原擔任原告公司之會計,其對原告之業務應屬熟 悉,且本件僅代收判決而已,故本院認黃湘怡擔任該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應屬當,爰選任黃湘怡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