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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慶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光彬 聲 請 人 誼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 聲 請 人 蔡滿卿       張乙好       王興威       魏雅玲       蘇憲文       顏啟川       楊政學       邱莉雯       賴麗玉       蔡瑞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許哲維律師       葉家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間就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兩 造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因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其中些許文字與證人當日證述內容似有歧 異或不全,為確認證人證詞之內容,以維護聲請人權益, 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復未有依 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 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