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慶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王光彬
聲 請 人 誼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
聲 請 人 蔡滿卿
張乙好
王興威
魏雅玲
蘇憲文
顏啟川
楊政學
邱莉雯
賴麗玉
蔡瑞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
許哲維律師
葉家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間就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0
月29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
兩
造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因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其中些許文字與證人當日證述內容似有歧
異或不全,為確
認證人證詞之內容,以維護聲請
人權益,
爰
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前揭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復未有依
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
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