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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標原 被   告 享樂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 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 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1 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25頁),而原告任職期間之勞務提供地則在大陸地區, 亦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兩造復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 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