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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小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693號 反訴原告即 興夆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炎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萬6,182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4,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