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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湯仁均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黃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 權,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 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對原告不存 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追加 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債權,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對原告不存在。本 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6085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又因被 告撤回強制執行之執行,而於109 年6 月4 日撤回上開聲明 二,變更聲明「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以如附表所 示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458 號裁定(下 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票裁定民事卷宗查核無訛。系爭本票 既由被告持有,並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該本票債權 ,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 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瑞發為擔保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鄭劦佑)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兌現,而請求原 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二張,詎料,被告前揭之支票均 已兌現,該二張本票所擔保之債權皆已消滅,基礎原因關係 已不存在,其非但未歸還上開本票予原告,反而執此向法院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民 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6085號執行,扣押原告對合作 金庫銀行苗栗分行之存款債權。是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本票之 債權不存在,被告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確認 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 ,即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58 號民事裁定影本、LINE截圖資料 及支票影本、票據兌付交易明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 度司執字第6085號執行命令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9 年 度司執字第6085號執行卷查核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 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已清償,而請求 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一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發票人│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8年7月2日 │2,000,000元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9日 │WG0000000 │湯仁均│ ├──┼───────┼─────────┼───────┼───────┼────────┼───┤ │002 │108年7月2日 │2,000,000元 │108年8月9日 │108年8月9日 │WG0000000 │湯仁均│ └──┴───────┴─────────┴───────┴───────┴────────┴───┘ 附表二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付款行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元 │108年8月9日 │ 永豐銀行光復分行 │AM0000000 │ │ ├──┼───────────┼─────────┼───────┼───────────┼────────┼──┤ │002 │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元 │108年9月9日 │永豐銀行光復分行 │AM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