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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黃穗洋 被   告 專上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潤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 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度司執 字第428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欲排除被告於 系爭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之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