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邱雪蘭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才喬柏       張榮華 被   告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訟訴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當庭撤回第1 項聲明,而其 第2 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 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致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又兩造於言詞辯論時均表示 ,希望本件裁定以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在案。是兩造並未達成 本件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說明,應以裁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