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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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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並 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如仍有欠缺情形,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林靜君分割被繼承人林錦戊、林麗文 之遺產,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然依卷 附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民國110 年1 月11日頭地一字第11 00000002號函檢送之原登記案件資料所示,被繼承人林錦戊 、林麗文另有其他遺產,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部分遺產, 爰命原告補正之,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