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靜君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並
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如仍有欠缺情形,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
公同共有關係,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林靜君分割被
繼承人林錦戊、林麗文
之遺產,
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然依卷
附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民國110 年1 月11日頭地一字第11
00000002號函檢送之原登記案件資料所示,被
繼承人林錦戊
、林麗文另有其他遺產,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部分遺產,
爰命原告補正之,逾期未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