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靜君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陳月鑾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3月22日死亡,請補正林陳月鑾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林陳月鑾之
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暨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