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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 原   告 古同亮 被   告 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