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
原 告 古同亮
被 告 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子芃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