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愛珍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64元(160.7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400元=225,0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