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林盈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得利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萬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 二、被告廖得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乃旺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   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