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林盈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得利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萬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
二、被告廖得利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
乃旺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
補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