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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廣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被   告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1,4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