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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