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451-2 、451-7 、451-8 、452-2 、45
2-32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即系
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人別資料
暨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