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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451-2 、451-7 、451-8 、452-2 、45   2-3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系   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