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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憲文       張友娣       朱文娟       陳哲文       王鳳蘭       陳振銘       黃琇鈺       江鎮豐       梁漢榕       黃秀蘭       黃永均       江立功       倪通明       周志隆       謝碧新       邱美慧       劉卷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 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苗栗市○○段)│ (㎡) │ (元/ ㎡) │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451-2地號土地     │  73  │ 46,060元 │175/10000 │    58,842元 │ ├──┼───────────┼────┼──────┼─────┼────────┤ │ 2 │451-7地號土地     │ 148  │ 28,546元 │175/10000 │    73,934元 │ ├──┼───────────┼────┼──────┼─────┼────────┤ │ 3 │451-8地號土地     │ 121  │ 27,340元 │175/10000 │    57,892元 │ ├──┼───────────┼────┼──────┼─────┼────────┤ │ 4 │452-2地號土地     │  21  │ 59,625元 │175/10000 │    21,912元 │ ├──┼───────────┼────┼──────┼─────┼────────┤ │ 5 │452-32地號土地    │  36  │ 59,625元 │175/10000 │    37,564元 │ ├──┴───────────┴────┴──────┴─────┼────────┤ │                            合計  │   250,14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