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憲文
張友娣
朱文娟
陳哲文
王鳳蘭
陳振銘
黃琇鈺
江鎮豐
梁漢榕
黃秀蘭
黃永均
江立功
倪通明
周志隆
謝碧新
邱美慧
劉卷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
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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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苗栗市○○段)│ (㎡) │ (元/ ㎡) │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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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1-2地號土地 │ 73 │ 46,060元 │175/10000 │ 58,8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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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1-7地號土地 │ 148 │ 28,546元 │175/10000 │ 73,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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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51-8地號土地 │ 121 │ 27,340元 │175/10000 │ 57,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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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52-2地號土地 │ 21 │ 59,625元 │175/10000 │ 21,9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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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52-32地號土地 │ 36 │ 59,625元 │175/10000 │ 37,5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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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250,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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