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 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
二、原告若欲委任胡俊暘
律師為本件
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
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
同條第2 項之特別
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