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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追償電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 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 二、原告若欲委任胡俊暘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   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   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