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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7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