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鄭琦祥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 ○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   1437-2、1437-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原告土   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