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鄭琦祥
訴訟
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晉凱
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
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
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 ○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
1437-2、1437-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原告土
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國華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