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鄭琦祥
訴訟
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天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誠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
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
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一)被告
王國華應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
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1 編號A 所示部分土地(
下稱被告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5,947 元
暨利息。
備位聲明:(
一)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
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王國華所有被告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二
)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65,947 元暨利息。是原
告先位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00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600 元×面積約10平方公
尺=26,000元】;加計先位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94
7 元,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91,947 元【計算
式:26,000元+1,565,947 元=1,591,947 元】。至就備位聲明
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原告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
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原告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 為
其1 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陳報原告土
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22,979元【計算式:原告土地每平方公
尺申報地價880 元面積93.26 平方公尺4 %7 =22,97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979元
;加計備位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947 元,備位聲明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88,926 元【計算式:22,979元+
1,565,947 元=1,588,926 元】。是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
,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1,591,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