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7,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二、被告王國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
據此補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