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
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7,8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