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喜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語皙即語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 萬6,2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4,86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4,36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