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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世建設有限公司等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100 元(計算式:   1,165,931 +1,264,169 =2,430,100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156 元。 二、被告施光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鉅世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與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