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士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源琳即良達電機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 萬9,92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